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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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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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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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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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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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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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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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涂丽萍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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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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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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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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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力泰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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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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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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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4执恢65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2 | (2016)粤06执81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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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4执异5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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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59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力泰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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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594号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力泰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关于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59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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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2 |
(2020)粤0604执异5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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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59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 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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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595号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刘振忠:关于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59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7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和天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正永科技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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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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