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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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丽与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张顺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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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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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9-04-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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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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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2 | (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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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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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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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晓丽 被告- 张顺畅 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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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52民初1325号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A区):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晓丽诉被告张顺畅、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5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顺畅、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晓丽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顺畅、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电话:023-44598058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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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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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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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2民初1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晓丽 被告- 张顺畅 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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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告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A区):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晓丽诉被告张顺畅、昌都市亿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52民初1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届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0日届满。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对你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3-44598058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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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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