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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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守帅为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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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上诉人-赵守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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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群、汪诗康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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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王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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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文、蔡中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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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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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彭自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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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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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张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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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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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名轩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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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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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万合与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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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万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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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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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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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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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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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南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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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邹南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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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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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典当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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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58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吴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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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586号吴凯(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2397):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典当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二、如被告吴凯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宁波市高新区金菊路86号,腊梅路186号-1-116的汽车库[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66393号]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吴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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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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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典当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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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58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吴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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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586号吴凯(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2397):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典当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措施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当金10万元,并按月3%支付当金利息及月综合费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10万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合计叁万元证;2、请求法院确认:若被告没有按时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含款项,则原告以被告设定抵押的宁波市金菊路86号,腊梅路186号-1-116汽车库(房权证:甬房权证江东字第20120073566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2)第10058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6639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含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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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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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典当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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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38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谢海峰 张静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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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38号谢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2294)、张静艳(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6****0322):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海峰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湖景花园11号(幢号039,房号-1-556)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5009475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2501946号,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江北字第T2015003242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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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 4 |
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典当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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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38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谢海峰 张静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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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38号谢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2294)、张静艳(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6****0322):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峰、被告张静艳典当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当金15万元,支付当金综合费率及利息45000元(按月3.2%计算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按月2%计算暂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以上款项合计19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若二被告没有按时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含款项,则原告以被告谢海峰设定抵押的宁波市江北区湖景花园11号(幢号039,房号-1-556)汽车库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含款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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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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