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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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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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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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彩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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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广东彩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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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粤、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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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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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肖艳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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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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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市新悦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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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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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两三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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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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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口福轩餐钦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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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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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薇与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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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杨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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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薇与中山市石岐区华生海马风情家具店、深圳市海马家具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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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杨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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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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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8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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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8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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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管理费450119元、水电费4405.54元、春节推广费9915元,合计464439.54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4元,由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7元,被告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751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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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2 |
(2021)粤2071执保202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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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0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新悦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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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新悦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48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02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新悦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78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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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2021)粤2071民初148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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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8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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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银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艳宏,陈嘉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永祥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商铺租金管理费450119元、水电费4405.54元、春节推广费9915元、滞纳金(租金+推广费+水电费)149922.30元(租金+推广费滞纳金从2019年2月5日暂计至2021年2月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水电费滞纳金从2019年2月15日暂计至2021年2月4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614361.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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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4 |
(2019)粤2071民初249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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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49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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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李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粤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合计27965元;二、被告李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大信新都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每月尚欠的租金及管理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当月6日起遂月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8年11月尚欠租金及管理费3386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每月尚欠租金及管理费5462元,2019年4月尚欠租金及管理费27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粤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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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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