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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卡绿建

    宁波维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洋沙山路52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仑)安监罚〔2018〕175号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9日对宁波维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及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1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宁波维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喷涂等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开展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你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开展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二:未按规定组织2018年度职业健康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整改期内已委托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编号:JC181281)、已委托北仑大碶凯尔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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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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