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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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子荀与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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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闯子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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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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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19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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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92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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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920号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上诉人闯子荀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5月3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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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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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 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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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闯子荀与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闯子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5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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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3 |
(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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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闯子荀 被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 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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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3829号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闯子荀与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滨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北京华睿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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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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