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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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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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郝庆磊 瞿晓辉 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 曹辉 徐翁珍 王立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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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 曹辉、徐翁珍: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晓辉、曹辉、王立彦、郝庆磊、徐翁珍、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王立彦、郝庆磊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于2022年4月21日提交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判决撤销(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第一项、第二项;2、判决上诉人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135376.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判决上诉人王立彦、郝庆磊无须对上诉人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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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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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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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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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曹辉、徐翁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晓辉、曹辉、王立彦、郝庆磊、徐翁珍、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王立彦、郝庆磊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于2022年4月21日提交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1、判决撤销(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第一项、第二项;2、判决上诉人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135376.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判决上诉人王立彦、郝庆磊无须对上诉人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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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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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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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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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瞿晓辉、曹辉、王立彦、郝庆磊、徐翁珍、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佳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晓辉、曹辉、王立彦、郝庆磊、徐翁珍、深圳智云方舟直播产业基地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75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135376.0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4037.609元;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占用费人民币7513.59元(以135376.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10日,直至清偿之日至);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总计:166927.3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魏馨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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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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