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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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韬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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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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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家昌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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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家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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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永新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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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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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邹劲松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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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邹劲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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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清荣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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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清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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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潘锦伦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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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潘锦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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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兰英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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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郭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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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纯治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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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纯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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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朱月恒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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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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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卫朝阳与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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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卫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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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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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执110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2 | (2022)粤01执41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3 | (2022)粤01执41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4 | (2022)粤01执41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5 | (2022)粤01执41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6 | (2022)粤01执41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7 | (2022)粤01执27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3 | 详情 |
8 | (2022)粤01执28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3 | 详情 |
9 | (2022)粤01执27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3 | 详情 |
10 | (2022)粤01执27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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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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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101号 | - |
当事人-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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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1101号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10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粤01执1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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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2 |
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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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330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贵仁 被告-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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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330号杨贵仁、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0380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使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330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038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结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失信决定书内容为:杨贵仁与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应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2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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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3 |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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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101号 | - |
当事人-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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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1101号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被执行人朱光才、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张惠民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穗仲案字第99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惠民支付款项97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6201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二、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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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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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光才、麦雅丽: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兴长与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光才、刘学雨、麦雅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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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3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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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39号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光才、麦雅丽: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兴长与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广州国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光才、刘学雨、麦雅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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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5 |
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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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330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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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执2330号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0380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师承确有专长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3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20)穗仲案字第103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贵仁支付款项2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999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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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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