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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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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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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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灿桥、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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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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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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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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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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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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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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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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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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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3民初3666号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灿桥、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邦明投资中心、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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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36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灿桥 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邦明投资中心 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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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3666号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灿桥、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邦明投资中心、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5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2、判令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退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未退的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3、判令被告华灿桥、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邦明投资中心、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十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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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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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85号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生建、第三人华灿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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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85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生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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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85号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生建、第三人华灿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44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为:以本金44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用于受让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20万元股权;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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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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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85号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生建,第三人华灿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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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85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生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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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85号原告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生建,第三人华灿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约以人民币82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所持的股权;2、被告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万元;3、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1040万元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向生建在被告成都新方向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1:30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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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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