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国宏电气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路16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2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利民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2399号石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利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160元及违约金(以400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被告石利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02元,由被告石利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06-22
    2

    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2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利民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2399号石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宏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意见反馈表、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货款400160元及违约金(以400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6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4-0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