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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联控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新华联大厦4层西半层及地下一层B1-10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3

    法律诉讼3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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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民辖终14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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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8-05
    2

    上海铁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就越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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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2382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铁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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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23
    3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果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羲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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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终51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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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4-16 2021-04-26
    4

    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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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2民初2340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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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8-11
    5

    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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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2民初2340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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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8-11
    6

    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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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2民初2341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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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8-11
    7

    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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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2民初2379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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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8-11
    8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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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民终48号 票据纠纷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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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8-02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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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初1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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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8-05
    10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铁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启臻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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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终25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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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2-26 2021-03-12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豫01民初129号 票据纠纷

    被告-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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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8 2020-10-21
    2 (2020)豫01民初129号 票据纠纷

    被告-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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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8 2020-10-21
    3 - 票据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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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0 2020-06-25
    4 - 票据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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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0 2020-06-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2503号聚文商贸等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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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3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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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0)皖0203民初2503号中关于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按照原审判决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为109500元人民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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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2

    (2020)皖0203民初2504号聚文商贸等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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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4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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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0)皖0203民初2504号中关于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按照原审判决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为109500元人民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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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3

    (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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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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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8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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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4

    (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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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 票据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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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8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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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5

    (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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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 票据纠纷

    当事人-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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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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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6

    (2020)皖0203民初25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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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3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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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商业汇票本金100万元及自2020年5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9元,由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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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7

    (2020)皖0203民初250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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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4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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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商业汇票本金100万元及自2020年5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9元,由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淑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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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8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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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合畅贸易有限公司 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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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0)皖0203民初2506号中关于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截止2020年12月2日,按照原审判决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为98000元人民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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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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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5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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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5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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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5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雅怡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鹏江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0)皖0203民初2505号中关于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截止2020年12月2日,按照原审判决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为98000元人民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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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2民初3565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晟大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企哲供应链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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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2民初3565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当事人-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企哲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 晟大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广西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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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3565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晟大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企哲供应链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你们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票据号码为190710000066920190415378488486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99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9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晟大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芜湖企哲供应链有限公司、芜湖萨博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票款998800元及以所拖欠的票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1379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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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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