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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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平)应急罚〔2022〕8-1号 |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和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0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复合灾害系统CO曲线。证明检查当日,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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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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