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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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巫昆华与吴培莲、吴远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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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巫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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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4 |
2 |
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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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3民初2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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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4 |
3 |
张建华与黄光强、广东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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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2民初21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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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2 |
4 |
洪淡容、洪绿波等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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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初2607号 | 行政登记 |
原告-邓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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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9 |
5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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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29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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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6 |
高巍与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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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29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高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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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7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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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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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8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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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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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9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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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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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10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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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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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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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02民初159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子跃 谭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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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107 | 2020-03-31 |
2 | (2019)粤1302民初5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李海龙 被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蔡学军 李寅露 信阳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明佳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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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9-10-20 |
3 | (2016)粤1302民初28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许伟斌 被告- 谭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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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14 | 2017-03-05 |
4 |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谭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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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6-12-11 |
5 | (2016)粤1302民初28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许伟斌 被告- 谭英明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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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G93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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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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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之一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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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之一吴浪锋、吴济锋、吴远锋、吴艳芳、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平诉你们及第三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吴培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王超平偿还借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以22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5.44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吴培莲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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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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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王超平 当事人-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培莲 吴艳芳 吴济锋 吴远锋 吴凌锋 吴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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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吴凌锋、吴浪锋、吴济锋、吴远锋、吴艳芳、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平诉你们及第三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民事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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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与郑北林、柯建波、林宇荣、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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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 被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郑北林 柯建波 林宇荣 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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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以下简称:益功贸易行)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北林、被告柯建波、被告林宇荣、第三人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基路9号珠钢生产管理中心大楼313室(自编号K1-313),法定代表人吴俊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柯建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其中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按2万元计收;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37元,由原告负担10300元,由被告柯建波负担11737元。上述诉讼费由原告预缴,被告柯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810722020-08-1314:32:48:95联系人:郭谧(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与郑北林、柯建波、林宇荣、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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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4 |
(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与郑北林、柯建波、林宇荣、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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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 被告- 郑北林 柯建波 林宇荣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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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林宇荣、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西基路9号珠钢生产管理中心大楼313室,法定代表人:吴俊鸿)、林宇荣(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文化街1巷1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诉被告郑北林、柯建波、林宇荣、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因受疫情影响,本案需重新公告。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0年4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1097062020-02-1119:46:38:0联系人:郭谧(2019)粤0105民初10894号广州市海珠区益功贸易行与郑北林、柯建波、林宇荣、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林宇荣、广州市元贞顺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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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5 |
(2019)粤0118执6150号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振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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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执61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振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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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执6150号刘振辉:本院受理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振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528544102019-10-1011:37:26:162(2019)粤0118执6150号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振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公告,送达,刘振辉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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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6 |
(2019)粤0118民初1255号原告刘佑南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廖伟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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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民初12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佑南 被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廖伟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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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廖伟标:本院受理原告刘佑南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廖伟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8民初1255号],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廖伟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佑南返还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廖伟标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佑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廖伟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528421742019-09-2714:52:31:0(2019)粤0118民初1255号原告刘佑南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廖伟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廖伟标,公告,被告,判决,刘佑南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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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7 |
(2018)粤03执17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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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175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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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1752号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局:申请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1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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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8 |
(2016)粤1972民初4827号之一公告判决(黄洪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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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827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沙田新城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洪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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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827号之一黄洪宝: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沙田新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黄洪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黄洪宝于判决生效之日即日支付原告东莞市沙田新城酒店有限公司餐费款190,347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沙田新城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107元,由被告黄洪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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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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