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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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方发,叶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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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2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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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4 |
2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黄创、李士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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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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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6 |
3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见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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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42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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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1 |
4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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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0779号之六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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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2 |
5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新鸿基(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任美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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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42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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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19 |
6 |
深圳市潮泰轩餐饮有限公司、卢意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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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74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潮泰轩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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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24 |
7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见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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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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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9-30 |
8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温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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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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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0-29 |
9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见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合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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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26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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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9-30 |
10 |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群创联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莱美人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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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0358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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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05 | 2019-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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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41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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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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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温济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412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温济华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2018032132053206)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8121232053206)于2019年3月7日解除。二、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须退还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93655.04元、电费押金11129.6元。三、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00274.11元、电量损耗维修费1130.08元。并以欠付租金100274.11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免租期的租金损失68168.8元。五、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管理费、水电费21018.88元。六、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将彭年广场32楼3205-3206室作为注册地址;并按租金标准赔偿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损失,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变更注册地址之日止。七、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八、被告温济华对被告深圳太合艺术品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8元,保全费3365.36元,公告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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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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