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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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统罚决字〔2020〕054号 | 浙江省统计局 |
我局于2020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3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20年5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1-5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额为64635千元,应报数额为59270千元,违法数额为5365千元,违法比例为9.1%。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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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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