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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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市监检处〔2019〕35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宣传文章中使用“精选最好的食材、提供最优的环境、使用最新的料理,为满足不同口味的各方饕餮”等内容,属于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者目标追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另,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宣传文章中使用“并特邀一流婚庆团队和上海顶级餐饮团队……”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运营的微信服务号不销售产品,发布的含“上海顶级餐饮团队”的宣传文章并未发布在服务号首页,文章浏览量低于200次,“顶级”这一用语位于文章中间部分,并未在文章中突出显示,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对上述用语进行了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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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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