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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2592(集群注册)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崔昕瑶与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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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3019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崔昕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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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9-30
    2

    刘剑等与李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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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384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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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30
    3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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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385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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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30
    4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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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4958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孙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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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3
    5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孙震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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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民终11535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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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16
    6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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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64022号 劳动争议

    原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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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3-19
    7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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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640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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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3-19
    8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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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74044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魏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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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0-26
    9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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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5059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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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09-29
    10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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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2126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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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08-19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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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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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8)闽06破申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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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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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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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6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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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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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2017)京03民初3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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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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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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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4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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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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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何义祥(24853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十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何义祥(24853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和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何义祥(24853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共十二案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判决第一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差额合计220298元(详见附表);2.撤销(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判决第二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577920.67元(详见附表);3.撤销(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判决第三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克扣的劳动报酬合计23052.65元(详见附表);4.撤销(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判决第四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合计60000元(详见附表);5.依法查明事实,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388.35元(详见附表);6.依法查明事实,改判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0400.86元(详见附表);7.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2、24854-24858号十一案(24853号案除外)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乐等12名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克扣劳动报酬、律师费等款项。”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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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2

    (2020)粤0305民初248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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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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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何义祥(24853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十二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4847-2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合计201718元(详见附表);二、被告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361398.92元(详见附表);三、被告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克扣的劳动报酬合计7499元(详见附表);四、被告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律师费合计34259.07元(详见附表);五、驳回原告王乐(24847案)、吴云东(24848案)、胡永忠(24849案)、杨育辉(24850案)、周泽华(24851案)、龚有为(24852案)、阳文杰(24854案)、林春阳(24855案)、吴炯林(24856案)、蔡喻超(24857案)、彭宝琦(24858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何义祥(24853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47-24858案(24853案除外)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853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义祥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附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案号姓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单位:元)24847王乐24294(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48吴云东22061.5(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49胡永忠19042(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0杨育辉21028.5(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1周泽华19540(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2龚有为14624(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4阳文杰14658(2019年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24855林春阳17872(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6吴炯林12724(2019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24857蔡喻超20880(2019年5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24858彭宝琦14994(2019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总合计:20171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号姓名2019年3月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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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3

    (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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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彭宝琦 被告-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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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彭宝琦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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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4

    (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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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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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彭宝琦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8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刘敏宁电话:0755-8660816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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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5

    (2020)粤0305民初248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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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林春阳 被告-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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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5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林春阳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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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6

    (2020)粤0305民初248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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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蔡喻超 被告-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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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7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蔡喻超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7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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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7

    (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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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龚有 被告-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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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龚有为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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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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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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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阳文杰 被告-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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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4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阳文杰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4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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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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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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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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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龚有为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刘敏宁电话:0755-8660816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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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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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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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85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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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856号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吴炯林与被告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念念分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喜多福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485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泽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刘敏宁电话:0755-8660816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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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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