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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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富平、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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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83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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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8 |
2 |
李洪浩、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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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83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洪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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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8 |
3 |
李洪浩、黄富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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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15、129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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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02 |
4 |
李维浩、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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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3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维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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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18 |
5 |
李维浩、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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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维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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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8 |
6 |
伍运华、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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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39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伍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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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8 |
7 |
胡志斌、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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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25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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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8 |
8 |
杨敏、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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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4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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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23 |
9 |
深圳市影享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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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49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影享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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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3 |
10 |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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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527民初1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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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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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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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富平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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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7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富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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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21)粤0305执12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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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洪浩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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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15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洪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33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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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3 |
(2021)粤0305执7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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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维浩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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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36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维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64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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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4 |
(2020)粤0305执1425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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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2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志斌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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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252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胡志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2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600.63元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42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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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5 |
(2020)粤0305执1539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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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3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伍运华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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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398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伍运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39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234.4元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53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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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6 |
(2020)粤0305执1461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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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维浩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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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11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李维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6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425元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46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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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7 |
(2020)粤0305执146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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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维浩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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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11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维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64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6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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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2020)粤0305执142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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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2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志斌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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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252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志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2020]17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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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9 |
(2020)粤0305执19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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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9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淑芬 被告- 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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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924号深圳市谛源光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淑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64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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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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