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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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先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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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84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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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25 |
2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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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117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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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3 |
3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信用社与更某、尚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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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32执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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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30 |
4 |
克尔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县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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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异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克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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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2 |
5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杨绍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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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107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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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12 |
6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贾德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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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执83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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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8 |
7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樊理江、杨荣波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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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民辖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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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6 |
8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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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2民初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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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10 |
9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与卓某某、曲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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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232执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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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23 |
10 |
吉某某,罗某某,旦某,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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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232执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吉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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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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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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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川3221民初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汶川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黄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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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G34 | 2018-04-19 |
3 | (2017)川3221民初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汶川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黄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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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10-26 |
4 | (2016)川3222民初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小燕 阿坝州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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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6-09-29 |
5 | (2016)川3222民初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丛云艳 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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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6-09-19 |
6 | (2016)川3222民初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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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6-09-19 |
7 | (2016)川3222民初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丛云艳 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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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6-09-06 |
8 | (2016)川3222民初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阿坝州理县盛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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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6-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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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汶川县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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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富康 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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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1执50号杨富康:本院在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富康,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杨富康名下/所有的杨富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经本院审查,并要求相关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补正说明后,)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网络询价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杨富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23987.00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83255.00元。2019年08月13日承办人:赵江联系电话:0837-6252966联系人:赵江联系电话:186837499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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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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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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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1执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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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32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县马江街109号。负责人:刘发斌,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寿龙,男,汉族,农民,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松潘县川主镇传子沟一组10号。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川3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寿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共计16427.29元,共计96427.29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本院已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3221执5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52100.86元;对被执行人马寿龙名下所有的川UR5360号奇瑞牌汽车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马寿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221执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宇审判员张杰审判员赵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田雪梅汶川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川3221执54号因被执行人马寿龙(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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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3 |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3221执54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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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1执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寿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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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川3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3221执54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寿龙的人民币98638.29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寿龙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380.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寿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立案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马寿龙:你与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日作出的(2018)川3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加倍支付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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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4 |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李相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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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221民初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兰 李相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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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李相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9,852.02元、律师费5,000元以及利息74,455.21元和暂计至2018年8月14日的罚息5,351.99元(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二、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李相琼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蓝岸街555号4栋1单元1层1号的房屋(他权证: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51670号)在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以最高额1,0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4元,由被告张兰承担(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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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5 |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富康、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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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221民初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富康 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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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法院公告杨富康、周敏: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富康、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2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汶川县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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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6 |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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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221民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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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221民初15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856.59元、利息6659.62元、罚息34577.41元(该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3月2日,实际支付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二、本案诉讼费2302元由被告李芳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驳回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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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7 |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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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221民初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寿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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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罚息共计16,427.2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6,427.29元(该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实际支付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马寿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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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8 |
李相琼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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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221民初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兰 李相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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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李相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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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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