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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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与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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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67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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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1-01 |
2 |
7284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与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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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728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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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20-01-07 |
3 |
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与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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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6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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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2-11 |
4 |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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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执154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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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04-23 |
5 |
4758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与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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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7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宇尔美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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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20-01-02 |
6 |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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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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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20-01-07 |
7 |
374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延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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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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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28 | 2017-11-07 |
8 |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延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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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商初字第003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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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5-12-12 | 2016-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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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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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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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54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牛军联系电话:0512-66603303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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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2 |
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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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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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顶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款3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6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10046元,由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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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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