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聚信美商

    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大道199号2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渝0112民初18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8-03
    2

    彭顺与上海绿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12民初263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彭顺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8-06 2019-10-23
    3

    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30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8-31 2018-03-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309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30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洪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094号陈小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和品牌推广费43686元;二、被告陈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23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72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小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陈小洪负担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收起

    ... 展开
    2017-12-21
    2

    (2017)渝0112民初309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30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洪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094号陈小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聚信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和推广费4368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368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7%的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5日 收起

    ... 展开
    2017-03-1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