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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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工信(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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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9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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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6-19 |
2 |
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张中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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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56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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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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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经工信(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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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7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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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0-11-04 |
4 |
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中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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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8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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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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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2民初38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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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8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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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822号张中维:本院对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62822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7元,由被告张中维负担。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中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邵晨洋电话: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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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2 |
(2018)浙0102民初38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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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8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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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822号张中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维(3307**********32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3822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人:吴媛媛、邵晨洋电话:0571-86751063、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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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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