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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元阳光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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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民辖终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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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14 2017-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14-2号公告撤诉裁定(姚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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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姚秀英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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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14-2号姚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诉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姚秀英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1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业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姚秀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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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6
    2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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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姚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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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4-1号姚秀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诉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被告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秀英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原告有权收回全部贷款并要求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东引(0800)2014年对公流贷字第00501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5年6月10日止为人民币221887.25元】;3.判令被告被告东莞市泰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因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60000元;4.判令被告杭州方元阳光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之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下述第5项所列之诉讼费等债权金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判决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对编号为东银(08)2012年最高抵字第000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确认被告东莞市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志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秀英对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所享有的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之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下述第6项所列之诉讼费等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 收起

    ... 展开
    2015-08-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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