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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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21〕093号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赵德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从重从轻情节。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赵德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本机关于2021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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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详情 |
2 | 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1]00352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1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电镀厂进行日常工作检查,发现该厂仓库保管员张*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信息,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为试剂硝酸,未如实登记的数量为800升,已要求该厂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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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详情 |
3 | 甬公仑(治)行罚决字[2019]53233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小港派出所民警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外塘路408号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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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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