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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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0]68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底,浙江长兴金太阳电源有限公司为了推出新产品,在几个重要区域进行广告制作宣传,由公司提供宣传样版、各区域代理商上报广告预算申请并自行实施广告制作,而后由公司组织验收、各区域代理商提供广告制作发票上报公司报销。其中,宁波区域代理商孙亚伟找施工方(现已失联)制作广告,制作费用121800元,公司验收后以现金支付,却从施工方取得了杭州善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13250660-61,货物名称广告服务*广告费,金额121800元,已全部结转本年损益。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销经理身份证、区域代理商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报表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及接受虚开发票、成本列支的事实情况。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另有你公司营销经理、区域代理商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营销经理周玉明(有授权委托书)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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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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