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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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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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507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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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02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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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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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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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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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1 |
4 |
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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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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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1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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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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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1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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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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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1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石家庄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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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执恢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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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1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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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730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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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01 |
9 |
石家庄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陵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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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初10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家庄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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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4-14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与石家庄市霞光电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刘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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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91民初1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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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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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第001号 | - |
被告- 李生 尹文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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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湖南非法院单位 | 二版 | 2018-02-04 |
2 | (2012)第00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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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湖南非法院单位 | - | 2018-01-29 |
3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 被告- 史苍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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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2 |
4 | (2016)最高法民终5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家庄德佑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李生 尹文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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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G21 | 2017-01-01 |
5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 被告- 郭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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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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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民初1050号石家庄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陵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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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初10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陵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宝华 杨红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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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张宝华、杨红彦:本院受理石家庄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陵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华、杨红彦、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0年7月30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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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2 |
(2019)冀0191民初50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诉王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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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被告- 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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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朋超、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因购置汽车产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3082.57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4日的利息7876.84元、违约金1609.39元、手续费2933.2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享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朋超、王云届时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可与被告张朋超协议,以被告张朋超名下的冀AU135C的广汽传祺牌GAC7181B2D5A(车架号为LMGBG1C86F1007947)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上述第一、二项不能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可要求被告河北天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琦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河北天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琦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朋超、王云追偿;四、被告张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信用卡消费借款本金人民币8529.6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4日的利息2270.34元、违约金402.52元、手续费142.9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张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河北司法公开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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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3 |
(2018)冀0191民初14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诉白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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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91民初14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 被告- 白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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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9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白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科技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331.36元、利息2346.26元、违约金416.9元,共计12094.52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2元,由被告白建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河北司法公开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02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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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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