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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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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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72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王建国 被告- 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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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建国,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申请执行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3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9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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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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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052号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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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0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国 被告- 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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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2052号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成都市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配合并协助原告办理“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新8号1栋2单元7楼13号”产权变更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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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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