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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北仑区戚家山富山南路3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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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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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203执4698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13 详情
    2 (2018)浙0782执5805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15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06民初7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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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6民初7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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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6民初7255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货款311412.3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1412.33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71元,减半收取2985.5元,由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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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2

    (2020)浙0206民初72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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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6民初72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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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6民初7251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丰润包装彩印厂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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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3

    原告宁波诚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汪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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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1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诚通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汪贵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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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1463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45244390)、汪贵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52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诚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汪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诚通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476022元;二、被告汪贵亮应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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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4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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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 当事人-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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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10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24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货款140038元。案件受理费3101元,由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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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5

    原告徐信波、袁福丽、徐延芳、周玲娣为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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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0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袁福丽 徐信波 徐延芳 周玲娣 当事人-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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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09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原告徐信波、袁福丽、徐延芳、周玲娣为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24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信波、袁福丽、徐延芳、周玲娣货款294741元。案件受理费5721元,由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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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6

    原告徐信波、袁福丽、徐延芳、周玲娣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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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0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袁福丽 徐信波 徐延芳 周玲娣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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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09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信波、袁福丽、徐延芳、周玲娣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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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7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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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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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410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万旺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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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8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4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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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4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黎梅秀 曾庆腾 梅爱华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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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梅爱华、曾庆腾、黎梅秀等24人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49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梅爱华、曾庆腾、黎梅秀等24人支付工资305270.28元(其中:黎梅秀8028元、高伟8995元、张玉霞9796元、陈艳15586元、梅爱华9826元、高梅9327元、李文丽4185.91元、王文勤11308.37元、钟生明29651元、林高勤2210元、叶夏琴7425元、陈晓琴14078元、周开煌23684元、全小妹28539元、刘菊兰20558元、刘亚兵18003元、张雪梅9127元、周本新25538元、王传芬4058元、汤得玲3348元、李爱琴7640元、曾庆腾6246元、周家法12969元、李本英1514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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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8
    9

    原告宁波南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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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南地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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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4893号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南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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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6
    10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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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33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程贺 被告- 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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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程贺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8)13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程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8069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92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406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程贺支付工资14135.33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程贺补缴2018年8月至同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申请人承担的个人缴费费用,由被申请人在上述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四、驳回申请人程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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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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