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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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则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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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6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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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15 |
2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窦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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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2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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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15 |
3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先和、曾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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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8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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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9 |
4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春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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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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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29 |
5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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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02民初5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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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2 |
6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慧慧、陈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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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8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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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9 |
7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祝荣垚、王维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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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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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16 |
8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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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0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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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9 |
9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简光伟、黎旭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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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4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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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16 |
10 |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广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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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5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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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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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民初40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艳军 史佳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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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3-20 |
2 | (2019)浙0102民初53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平林 桂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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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9-12-31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春 陈秋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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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9-12-15 |
4 | (2019)浙0102民初29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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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0-29 |
5 | (2019)浙0102民初20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福平 邱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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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91 | 2019-10-27 |
6 | (2019)浙0102民初33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宇 刘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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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07-30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曾伟 李春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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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7-25 |
8 | (2019)浙0102民初20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福平 邱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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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9-05-09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行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琳 吴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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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9-03-31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倪志刚 陈秀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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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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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满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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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22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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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满:本院受理(2021)赣0104民初2212号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罗满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罗满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彭芳芳联系电话:0791-85236587/0791-8520035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604/612室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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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19)浙0103民初6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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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7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宋雷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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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雷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雷雷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雷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237.08元;二、被告宋雷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145.60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此后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若被告宋雷雷未按照上述第一、二项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宋雷雷抵押的猎豹牌汽车(车架号:LN86GCBF1HA00678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宋雷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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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3 |
(2019)浙0103民初666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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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6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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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669号朱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6881.97元、违约金3489.93元(按年息24%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4037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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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4 |
(2019)浙0103民初672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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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7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宋雷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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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720号宋雷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雷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8237.08元、违约金2291.2元(按年息24%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60528.28元;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架号为LN86GCBF1HA006784猎豹牌车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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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5 |
(2019)浙0103民初411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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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崔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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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119号之一崔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焱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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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6 |
(2018)浙0102民初73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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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73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晓敏 金利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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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7349号徐晓敏、金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敏、金利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敏、金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737.43元、违约金2839.79元(暂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9737.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二、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徐晓敏所有的众泰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V906T,车架号为LJ8F2D5D0GB004911)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徐晓敏、金利娟共同负担。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晓敏、金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周杭电话:86752805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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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7 |
(2019)浙0103民初411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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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崔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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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119号崔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80140.74元、违约金6118.99元(按年息24%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86259.73元;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架号为LN86GAAF4HB027080猎豹牌车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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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8 |
(2018)浙0102民初73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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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73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兵 张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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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7348号被告张兵、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张兵、张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129.32元、违约金1060.68元(暂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但最高不超过10650元);二、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兵名下车架号为LB37624S1HL011447吉利牌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小英对被告张兵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小英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张兵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张兵、张小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张兵、张小英连带负担。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兵、张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黄婷雪电话:0571-86752805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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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9 |
(2018)浙0102民初73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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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73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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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7346号朱云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703.62元、违约金2691.86元(暂算至2019年6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朱云锋负担。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黄婷雪电话:0571-86752805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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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10 |
(2019)浙0102民初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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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5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沈在妹 朱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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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在妹、朱金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在妹、朱金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70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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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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