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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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李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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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民初21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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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0 |
2 |
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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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1执329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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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2 |
3 |
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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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1民初63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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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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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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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民初21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藩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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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藩乐: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2162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藩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85元,由申请人江西添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29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藩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以5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承担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保全费585元,共计1819元(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617元及保全费585元,共计1202元,由李藩乐承担,退回江西添金科技有限公司受理费61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联系人:郭起莲联系电话:0791-8523621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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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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