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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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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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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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卢睿、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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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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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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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源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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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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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259号原告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源县玲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退款协议》约定,支付原告:1、退还担保金500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月率1.2%计算利息至2021年8月31日止,共计利息48000元,及补助10000元给原告,以上合计558000元;2、以558000元为基础从202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款项结清为止;3、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以上合计6331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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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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