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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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坚、谢媛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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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熊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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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3 |
2 |
增城市铸造厂、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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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291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增城市铸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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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9 |
3 |
增城市铸造厂、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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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291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增城市铸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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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9 |
4 |
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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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87号 | 物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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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9 |
5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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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172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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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2-22 |
6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城乡建设物资设备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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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167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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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2-22 |
7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运动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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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83民初3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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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1 |
8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运动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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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83民初3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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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1 |
9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运动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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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83民初3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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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1 |
10 |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运动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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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4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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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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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初241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森 被告-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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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2 | (2017)粤0106民初241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森 被告-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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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5 |
3 | (2018)粤0111执异5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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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4 | (2018)粤0111执异4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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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5 | (2017)粤0104民初27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广州广氮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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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1 |
6 | (2017)粤0106民初241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森 被告-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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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5-11 |
7 | (2017)粤01民终23966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 被上诉人-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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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8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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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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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熊坚、谢媛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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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熊坚 谢媛媛 被上诉人- 赖志红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卢丹亚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卢阳 当事人- 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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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893号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本院受理上诉人熊坚、谢媛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4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坚、谢媛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为1184元,由上诉人熊坚、谢媛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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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熊坚、谢媛媛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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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熊坚 谢媛媛 被上诉人-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喻玲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卢丹亚 赖志红 卢阳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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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93号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熊坚、谢媛媛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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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与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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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卢丹亚 赖志红 卢阳 熊坚 谢媛媛 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喻玲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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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第三人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民事判决。现被告熊坚、谢媛媛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4165602020-07-0218:19:15:482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与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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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4 |
(2020)粤0106执异300号李荣灿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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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3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荣灿 当事人- 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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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300号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关于李荣灿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李荣灿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300号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李荣灿为(2010)天法执字第38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534129212020-06-3016:33:52:374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0)粤0106执异300号李荣灿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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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5 |
(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与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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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卢丹亚 赖志红 卢阳 熊坚 谢媛媛 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喻玲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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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丹亚、赖志红、卢阳、熊坚、谢媛媛,第三人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喻玲、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回购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广州星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9.9454%股权,并协助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二、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26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9日起以1261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卢丹亚、赖志红、卢阳就上述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其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被告卢丹亚提供抵押担保的从化市街口街流溪河山庄瀛溪二街20号01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其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被告熊坚提供抵押担保的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9号1316房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其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被告谢媛媛、熊坚提供抵押担保的广州市白云区尚城大街2号1702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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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6 |
(2020)粤0118民初3464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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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食品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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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3464号广东运动食品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36万美元给原告(暂按1美元兑换7元人民币计算,折算为人民币25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5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方式:陈书记员020-82123197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944872020-06-1715:32:08:0(2020)粤0118民初3464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被告,判决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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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7 |
(2020)粤0118民初3463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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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食品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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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3463号广东运动食品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2007465,32美元给原告(暂按1美元兑换7元人民币计算,折算为人民币14052257.2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5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方式:陈书记员020-82123197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944822020-06-1715:31:59:0(2020)粤0118民初3463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被告,判决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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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8 |
(2020)粤0118民初3465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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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34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食品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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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3465号广东运动食品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40万美元给原告(暂按1美元兑换7元人民币计算,折算为人民币28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5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联系方式:陈书记员020-82123197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944932020-06-1715:32:11:0(2020)粤0118民初3465号原告惠州市粵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被告,判决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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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9 |
(2020)粤0118民初4104号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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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4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食品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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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4104号广东运动食品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630万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5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黎书记员020-82123200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553932020-05-2217:14:48:630(2020)粤0118民初4104号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被告,广州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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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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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4105号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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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41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运动食品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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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4105号广东运动食品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634万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5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黎书记员020-82123200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553972020-05-2217:14:51:738(2020)粤0118民初4105号原告惠州市粤惠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动食品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被告,广州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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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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