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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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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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2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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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5-28 |
2 |
上海纽斯洗浴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假日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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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20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纽斯洗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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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2-10 |
3 |
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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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86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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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01 |
4 |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同策轩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同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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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705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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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04 |
5 |
宁波同策轩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同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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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7050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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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04 |
6 |
宁波同策轩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同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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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7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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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0 |
7 |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同策轩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同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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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7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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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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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0执110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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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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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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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53,788,456.9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收计);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万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一协议就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四平路59号全幢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二协议就其持有的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00万人民币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一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一就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三、四分别对上述1、2、3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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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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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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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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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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