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赖才旺与赖忠委、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25民初11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赖才旺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6-28 |
2 |
王凤梅与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25民初91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王凤梅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7-05 |
3 |
吴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25民初57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吴秀兰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20-07-22 |
4 |
金松与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25民初4187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金松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8-13 |
5 |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25行审36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11-08 00:00:00 | 2017-12-15 |
6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象山八骏广告装饰设计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25民初846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11-02 00:00:00 | 2017-12-31 |
7 |
许善能与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25民初75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许善能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7-12-22 |
8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尹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25民初54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7-09-18 |
9 |
宁波安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建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民终220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宁波安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8-05-28 |
10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张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25民初42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展开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象劳仲案字[2016]0703号 收起
...
展开
|
象劳仲案字[2016]07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观喜 当事人- 宁波锦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锦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观喜与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因被申请人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当庭追加你单位为被申请人之一,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象劳仲案字〔2016〕第70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仲裁申请裁令被申请人:1、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月至2016年10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2、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690元(1395元/月×11个月×2倍);3、支付病假期间工资102000元(6000元/月×50%×34个月);4、赔偿申请人患病所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45007.26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0元(6000元/月×7个月);6、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000元(6000元/月×11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2时在本委仲裁2庭(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象山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2层)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3-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