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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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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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936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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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28 |
2 |
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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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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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2-10 |
3 |
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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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440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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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5-16 | 2016-12-30 |
4 |
09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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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4403-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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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5-11 | 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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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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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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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4-14 | 2016-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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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39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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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93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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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3936号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39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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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2 |
(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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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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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234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计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刘佳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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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3 |
(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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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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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之一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祥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保全费25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刘佳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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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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