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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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金文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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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881民初23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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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15 |
2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良友日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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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253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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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14 |
3 |
285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堰区梁徐镇王石林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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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2民初28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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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4 |
4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赖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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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2知民初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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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1 |
5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鑫惠友食品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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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490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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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6-11 |
6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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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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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1 |
7 |
申请执行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某某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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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3执恢221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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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3-24 |
8 |
宾连纯与范志军、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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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572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宾连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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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20-03-30 |
9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小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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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2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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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8-28 |
10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雷姐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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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民初2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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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6 | 2019-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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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民催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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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05-24 |
2 | (2020)川0107民催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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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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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48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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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 陈纪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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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陈纪中:本院执行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陈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8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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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2 |
(2018)川0107民初7722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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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7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 陈纪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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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7722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382.62元;二、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186.13元;三、若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陈纪中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城建后街城建小区(产权证号:00061845射国用(2008)第01900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陈纪中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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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3 |
(2018)云01民初25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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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25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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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2502号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经营者:刘开喜):本院受理的(2018)云01民初2502号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云0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80070号“”、第1760589号“”、第5025100号“彩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和嘉馨副食经营部负担2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云0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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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4 |
(2018)川0107民初77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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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7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恒兴百度商贸部 陈纪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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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川0107民初77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328382.62元;2.判令二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给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18217.743元;3.判令被告二履行抵押担保义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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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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