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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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268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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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正涛 贾芳 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黄晓军 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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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268号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贾芳、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黄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304572.29元以及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2月18日,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利息为72652.46元,本息合计2377224.75元。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04572.29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2.75%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以及贷款年利率12.75%级收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南瑞今畜产品加工园厂区2.15MWP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南瑞今畜产品加工园厂区2.15MWP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黄晓军、贾芳、何正涛为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贾芳、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黄晓军承担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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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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