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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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王恩华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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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2执保88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王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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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0 |
2 |
吕鑫冬与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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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711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吕鑫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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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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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冬、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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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711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吕鑫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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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28 |
4 |
宋树明与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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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591民初14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宋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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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1 |
5 |
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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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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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6 |
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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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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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8 |
7 |
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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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之四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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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8 |
8 |
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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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之九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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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8 |
9 |
陈敖明、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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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502执保244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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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08 |
10 |
官爱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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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财保9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官爱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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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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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19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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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90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蔡素梅 当事人-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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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1903号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素梅诉被告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天金·金丰5号1期金融资产收益权项目法律文件》无效;2、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产品认购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6224.19元(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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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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