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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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国晟光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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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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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国晟光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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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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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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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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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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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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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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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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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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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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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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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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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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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2民初14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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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1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华峰 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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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1445号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96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59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该违约金总金额以15196.6元为限,超出15196.6元后不再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另案诉讼费5763元、财产保全费4303元、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30元,合计240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正零度光电有限公司、王华峰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邦和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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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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