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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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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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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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5-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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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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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 | - |
原告- 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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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21年1月6日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刊登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因原公告判决存在笔误,现将其中的“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均更正为“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539330452021-05-2015:51:56:746(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广州,有限公司,公告,服饰,服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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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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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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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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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厂外包协议》中就涉案厂房生产设备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工厂外包协议》中就涉案厂房场地的租赁关系无效;二、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4日涉案厂房的租金和场地、生产设备占用费110951.04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2月的滞纳金以19981.5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年3月的滞纳金以8379.34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个月的滞纳金均以各月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和3月的水电费2238元;四、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9981.5元;五、驳回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广州博诗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桥西路20号之五302)送达(2020)粤0113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537427932021-01-0617:40:05:832(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判决,服饰,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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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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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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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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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博诗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桥西路20号之五302,法定代表人杨传兵)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工厂外包协议》于2020年3月13日已解除;2.被告支付2020年1月电费781元、水费46元、垃圾费820元;2020年2月租金39963元、租赁税3996.3元、垃圾费820元;2020年3月1日至3月13日租金16758.68元、租赁税1675.87元、电费1336元、水费75元、垃圾费820元;3.被告支付租金滞纳金19124.23元;4.被告支付场地、机械设备占用费107169.6元(占用费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计至2020年6月4日);5.被告支付赔偿金39963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534353332020-07-1517:01:33:147(2020)粤0113民初6530号原告众创智造(广州)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支付,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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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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