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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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慈罚字[2019]53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
被处罚单位:慈溪市贝高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5082066法定代表人:郑忠明经营地址:掌起镇工业路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合法处置危险废物,并决定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31000001888504,编号:435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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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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