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陈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被告陈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746.64元给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2.被告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74746.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陈远明对被告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26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21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3民初4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滕小松 石家庄煮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07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3民初4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滕小松 石家庄煮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48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7-07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岑溪市天赋蓝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陈远明 收起
...
展开
|
原告广西一亩田新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4238号,提出要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4746.64元(大写:柒拾捌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圆伍角贰分)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4746.64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为标准,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27890.88元);以上两项共计:802637.52元(大写:捌拾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圆伍角贰分);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由被告方负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6-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