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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泽康源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14层3号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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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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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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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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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124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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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24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1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实际未返还的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14元,财产保全费1051.28元,共计347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多缴纳部分可申请退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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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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