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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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法六〔2020〕050014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3732534K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招贤西街179号聚贤新城30幢101室和102室2020年5月7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云有山苑二期管线综合项目已取得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20116201720713号),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在进行规划核实时发现该项目是在未按照规定完成管线验线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成。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报告,该项目共有给水管道1332m、雨水管道1266m、污水管道1103m、燃气管道921m、强电管道929m、弱电管道1315m,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20年5月7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许仁松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明,该项目于2019年8月开始施工,项目内管线(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管道、强电管道、弱电管道)均已完工。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该处管线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78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5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20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本机关将通过南京市相关信用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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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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