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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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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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03民初1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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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9-28 |
2 |
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周常青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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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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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6-18 |
3 |
刘玉印与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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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254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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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16 |
4 |
廖俊洪与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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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254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廖俊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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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16 |
5 |
邓林利与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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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72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邓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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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16 |
6 |
曹宗清、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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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803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曹宗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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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2-18 |
7 |
曹宗清与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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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1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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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6-24 |
8 |
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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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8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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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19-07-02 |
9 |
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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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83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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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19-07-02 |
10 |
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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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83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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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19-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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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603民初19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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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旌阳1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周常青 林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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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03民初1949号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周常青、林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XHDY20151130-02号产品购销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二、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XHCY20151210-03号产品购销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三、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XHCY20160105-06、07号产品购销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四、被告广东雄铧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货款共计5424988.1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5424988.1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8.3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周常青、林忠文对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四川北大荒蜀龙美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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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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