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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关区煮仔土豆粉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关区重庆胡同19号楼3门1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002号 南关区飘香姐弟土豆粉店

    当事人:南关区飘香姐弟土豆粉店 地址(住址):南关区重庆胡同19号楼3门108室 邮编:13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 营业执照 编号:220102600183977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8821984110317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綦永辉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96175785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23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重庆胡同19号楼3门108室的南关区飘香姐弟土豆粉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购的香浓鸡粉和山西陈醋不能出示采购的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7年1月2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7年1月3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香浓鸡粉不能出示采购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二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的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的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7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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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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