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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核中泓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2-1-22-5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5民初8510号原告成都君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张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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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5民初85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君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张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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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10号原告成都君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张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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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2

    (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原告叶尚银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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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叶尚银 被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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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原告叶尚银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叶尚银撤回对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7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叶尚银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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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3

    (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原告叶尚银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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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叶尚银 被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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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4290号原告叶尚银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用242000元,并从2016年1月31日起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支付完人工费用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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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4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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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威力门窗厂 李荣华 田道碧 李旭阳 夏正崇 田道英 田家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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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8)川0124民初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77285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4772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二、若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分别应当对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不能清偿部分的11.11%向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追偿。三、驳回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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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5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成都威力门窗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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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荣华 田道碧 李旭阳 夏正崇 田道英 田家成 成都威力门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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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2307号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成都威力门窗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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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6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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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4民初23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威力门窗厂 李荣华 田道碧 李旭阳 夏正崇 田道英 田家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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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2307号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威力门窗厂向原告偿还担保代偿款1477285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4772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月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荣华、田道碧、李旭阳、夏正崇、田道英、田家成以1477285元及利息为标准,各按14.28%的份额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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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8
    7

    (2017)川0124民初1405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生、乔晓玲、雷先云、付大芝、万代琼、四川众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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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24民初14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正生 乔晓玲 雷先云 付大芝 万代琼 四川众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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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1405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生、乔晓玲、雷先云、付大芝、万代琼、四川众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2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借款本金2463472.65元人民币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131936.65元。四、前述一至三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律师费之和不超过欠付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所得利息。五、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对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享有抵押权;准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机械设备所得的价款在3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前述债权。六、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对被告雷先云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准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所得的价款在3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前述债权。被告雷先云以抵押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对被告刘正生、乔晓玲共有的位于天彭镇安仁街90号1栋1单元5层10号的房产(权0001110)享有抵押权;准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在3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前述债权。被告刘正生、乔晓玲以抵押房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八、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对被告付大芝所有的位于天彭镇西北市街62号附5号1层的房产(权0001941)享有抵押权;准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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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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