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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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艮、郑弼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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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代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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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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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执711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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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6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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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69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金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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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693号四川金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王雄与被告靳朝洪、四川金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6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为210261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利率5.60%),利息为159911元,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4.25%),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金额为5035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泽军电话:0755-86608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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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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