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301191108001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27日10时36分,我局鸬鸟中队董建成、郭孝民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鸬鸟镇山沟沟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检查发现杭州山沟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鸬鸟镇山沟沟景区游客集散中心办公楼边一个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包装纸等可回收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管义务,执法队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66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08月28日10时35分前落实整改并接受复查。次日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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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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