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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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33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深圳市中航南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5936946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平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B附楼六层自编604室(仅限办公)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9月20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深圳市中航南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许志平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钟伟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据二:本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2016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四:发布在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上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2017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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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2 | 穗越税一所 罚 (2019) 1501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对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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